IDC与法 | 我要钱,你要设备,法院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1-9-13

互联网科技已遍及生活工作学习的方方面面,IDC业务也随之迅猛发展,不可避免的,IDC公司之间业务合同纠纷也层出不穷,今天,结合一个典型的IDC合同纠纷案例,以案释法,和大家聊聊IDC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简要介绍一下案情:2019年8月, 甲、乙两公司签订《服务器托管合同书》,约定甲公司提供机房及互联网带宽,若干IP地址。乙公司将近百台服务器放置于甲公司提供的机房内,应支付服务器托管费,按服务器实际带宽占用量向甲公司支付带宽费等。双方还对合同中的一些细节进行了约定,包括:服务内容、计费依据、当乙公司不付款时甲公司有权留置、甲公司网络出现迟延故障时需承担费用减免责任、违约责任仅限于直接损失等。合同履行中,2020年9月起,乙公司借故不支付带宽等资源费。2个月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业务实施了停机处理。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IDC费用;乙公司在审理中提出反诉,认为甲公司提供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违约在先,要求终止合同,返还托管费,返还服务器,支付服务器折旧费,赔偿停机给客户造成的损失等。

审理过程中,甲公司准备充分,其诉讼请求大部得到了支持;乙公司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其反诉请求均被法院驳回。

本案值得借鉴。我们有必要分析甲乙公司的胜败原因,并从中提取有效的法律信息,来成为合同签订、履行中的行为准则,以有效防范合同风险。

一、甲公司胜诉理由分析

首先,双方之间所签合同对甲方比较有利。由于甲方是流量渠道提供商,渠道为王嘛。所以在合同协商过程中占有一定的优势地位,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己方瑕疵做了一定的防御措施,比方说网络延迟故障仅承担费用减免责任、违约责任的赔偿做了对己方有利的限制,仅赔偿直接损失,对方违约时有权留置设备等。所以,在合同履行中,基本上立于不败之地。

其次,证据准备比较充分。甲公司证据举证义务相对简单,这也是由双方在合同中的地位不完全对等的造成的,甲公司只要证明双方签有合同,为对方提供了IDC服务(服务数据会自动记录,随时打印提交即可),已基本完成举证任务。至于服务的瑕疵,因为合同中的责任限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即可,并没有过分的责任。

二、乙公司败诉原因分析

首先,还是需要在合同上找原因。上文我们分析过,合同中甲公司做了很好的防御,那么该合同对乙公司来说,显然不够友好,因为合同对甲公司的履行瑕疵惩罚力度不够,没有威慑力。当然,这是合同双方谈判地位决定的,估计实践中也很难改变。

其次,最最关键的是证据。民事诉讼主要靠什么?法律吗?要知道我们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条文明明白白存在于法律中,任何裁判者也不敢轻易偏离法律规定。所以,诉讼主要依据是事实,是能用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证据至关重要。然而本案中,乙公司并未提供出像样的证据来。

1、按照IDC合同的履行惯例。甲乙两公司在合同履行中,乙公司先将交换机、服务器、耗材等,发送给甲公司。甲公司在机房进行上架、安装、调测等。在这一过程中,因为所有设备都是乙公司的,理论上,乙公司应完整保留设备所有权的全部证据,包括出库单据,出库设备的数量、型号等;快递单据;对方的签收回执等。遗憾的是,诉讼中乙方仅提供了自制的设备清单,且未明确这批设备的类别、数量、价格等,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所述设备存放于甲公司机房内。且甲公司对此不予确认确认,法庭无法采信其提交的证据。要求返还设备的反诉请求自然也被法庭驳回。

2、关于客户的损失。乙方提供的证据是乙公司与客户的函件往来。但由于函件上部分内容有遮挡,法庭认为不足以确认与本案有关联关系,不予采信。其反诉请求自然也不会得到法庭的支持。

再次,乙公司违约在先。本案中,乙公司迟延支付费用在先,在甲公司多次催促的情况下仍无合理理由拒不支付费用。根据民法典的563条规定,乙公司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甲公司合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停止对乙公司提供网络服务。诉讼中,该解除得到法院确认,由此导致的任何后果,甲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至此,甲乙公司的遭遇,有值得吸收的经验,也有值得汲取的教训。这些都应该来知道我们实践中的操作:

一、合同内容应尽量详尽。对IDC合同来说,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签约主体、服务内容、计费方式、付费期限、SLA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保密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特别要注意对方的责任限制、免除条款。

二、注意收集保留合同谈判、履行过程中的所有有效信息证据,在纠纷出现时作为证据。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设备的提供务必保存好设备的出库单据,包括价格、数量、型号等;快递发出时,留存设备的快递单据、另一方的签收回执等,在设备上架后,在机房内即时拍照保存,记录好机房地址、机柜序号等。目前,大家都有业务沟通群,建议从货物一发出至调测完成为止,设备清单、快递单号、签收时间、安装时间地点、调测完成时间、机柜照片等,均在群里有所涉及、核对和确认,以免日后取证难度过大而陷于不利的诉讼困境。

2、IDC业务有其特性,一般是先测试,测试通过后双方再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开通资源,所以,双方确认的《IDC业务开通单》是不可或缺的,明确了业务自哪一天起开始计收费用,以免日后产生争议。

3、目前,IDC有两种计费方式,包端口和95峰值计费,包端口月费用固定,而95峰值计费则需要双方进行峰值的计算,再交换数值协商出一个双方认可的数值,依合同单价计算出月费用,双方最好是通过邮件往来的方式进行确认,若无正式的邮箱,退而求其次,通过微信进行确认也可以做为日后采信的证据。

4、特别提醒,若以微信聊天记录、业务合作群聊天信息记录做证据的,做为微信聊天记录的手机即原始载体要保存好。法庭审理时,要么核对原机信息,要么提供公证文书。

三、付款是IDC供应商最关心的问题。在业务洽谈时,IDC供应商应对使用方的资质、信誉、规模等做背景调查。简单的背调可以通过企查查、启信宝等第三方机构,若对方诉讼缠身,那就建议远离。以免日后使用方赖账,一跑了之,留下一个老赖的公司壳子,再去申请强制执行时为时已晚,只剩下一纸判决书和终本文书,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

四、IDC合同履行中,有不支付费用的,有扣留设备的,有机房不停出现故障的,有不通知守约方突然终止合作的,等等。当这些情况发生时,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尤其重要,在此提示大家,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明确,比如可以约定未履行期限合同额的20%;可以约定一个月的费用;可以约定直接损失也包括可明确的间接损失;可以约定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的承担责任;可以约定出现故障时的减免计算方法,等等。在诉讼或仲裁中,守约方对于违约方到底承担多大程度的违约责任,负有举证责任。

五、IDC合同是可解除的合同。实践中,双方可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进行协商解约。因为IDC业务具有持续运行的特性,若合同未到期,使用方未通知解约,即使使用方在此期间真正未使用,使用方也应支付供应商线路和机柜的费用,此观点已有法院支持的案例。所以说,若使用方拟终止合作,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前通知供应商,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进行协商沟通后,签订正式的业务终止合同为最稳妥的处理方式。

诚实守信是合同履行的根本原则,IDC业务合同也不例外。当合同双方出现争议时,先友好协商解决,若不成再行起诉或依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而一旦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尤为重要,所以,在合同履行中,务必认真细致、强化流程的规范性,完整证据打造完美的业务逻辑链条。

作者:王俊芹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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