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投资IDC规则再完善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发布 发布时间:2020-12-22

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1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正式对外发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作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办法》规定的审查范围包括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领域。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共23条,包括适用审查的外商投资类型、审查机构、审查范围、审查程序等方面。

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范围包括: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根据《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还将形成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申报机制。外国投资者或者境内相关当事人应在实施投资前主动申报属于审查范围的投资。对于应报未报的外商投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有权要求限期申报。

据了解,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是国际通行的外资管理制度,在平衡经济利益和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陆续推出或完善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美国出台《外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欧盟出台《外国直接投资框架条例》,澳大利亚出台《外商投资改革法》,德国、日本分别修订《对外贸易和支付法》《外汇与外贸法》,英国正在制定《国家安全和投资法》。

近年来,我国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开放呈扩大之势,投资主要集中在包括IDC云计算业务在内的增值电信业务领域,外资股权比例也逐渐呈放宽态势,相关法律法规也在完善,包括了WTO政策、《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政策,以及自贸区政策的对外开放规定等。

外商投资业务分类情况

中国信通院发布《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发展态势》显示,截至2020年6月底,获得批准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共266家,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许可证的213家,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发批复的53家(上海自贸区内企业)。

其中获得工信部颁发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许可证的16家、CDN许可证3家。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各项业务历年发展趋势变化图

近年来,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各项业务数量逐年增长,其中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ICP业务增长明显。

目前266家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中,约三分之二企业的外方资本来源于香港,其次是美国和新加坡三者共计占总量的79%。对于这类来源于香港等特区的资本,《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进行投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目前266家企业中,外商独资企业有78家,占比29%;外资比例在50%至100%区间的企业有17家,约占6%;外资比为50%的有29家,约占11%;较多企业外资持股比例在10%至50%之间,有115家,约占43%;外资比例在0至10%(含10%)区间的有27家,占比10%。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对“所称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50%以上股权;(二)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股权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能够对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三)其他导致外国投资者能够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将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在办法实施过程中,将坚持在开放中谋发展、保安全,精准审查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避免安全审查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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