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完善深圳供电局电网供电区域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通知表示,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大量、高需求工业及普通工业专变用户实施尖峰电价政策。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7月、8月和9月三个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的高温天。日最高气温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19点新闻联播节目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广州次日最高温度为准,次日予以实施。
尖峰电价每天的执行时段为11:00-12:00、15:00-17:00共三个小时。
尖峰电价在上述峰谷分时电价的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具体为各电压等级大量工业用户在每月每千伏安用电250KWh及以下档(即一档)电量、高需求工业用户在每月每千瓦用电400KWh以下档(即一档)电量的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二档用电的尖峰电价与现行峰平谷电价一样低于一档电价2分钱;普通工业专变用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
通知原文如下: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12-31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各有关用电户: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精神,加强电网企业开展代理购电工作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衔接,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问题的批复》(粤发改价格函〔2021〕2490号),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仅限深圳供电局电网供电区域,不含前海蛇口自贸区增量配电网供电区域、深汕合作区区域)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一)实施范围。我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维持不变,即大量和高需求工商业及其他用户,普通工商业及其他用户中的工业用户,国家和省对部分轨道交通、5G、污水处理等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专门规定的仍从其规定。我市普通工商业及其他用户中的商业及其他用户,娱乐业用电继续执行平期电价政策。居民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今后将视实施情况择机将峰谷电价政策扩大到普通商业及其他用户。
(二)优化时段划分。峰谷分时电价时段,高峰时段10:00-12:00,14:00-19:00;低谷时段为0:00-8:00;其余时段为平段。
(三)维持现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峰谷比价不变,居民用电峰谷比价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维持我市现行各类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各电压等级现行峰谷比价不变,居民用电峰谷比价调整为1.7:1:0.38。
二、尖峰电价政策方案
(一)实施范围
我市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大量、高需求工业及普通工业专变用户。
(二)执行时间
执行时间为7月、8月和9月三个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的高温天。日最高气温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19点新闻联播节目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广州次日最高温度为准,次日予以实施。
(三)执行时段
尖峰电价每天的执行时段为11:00-12:00、15:00-17:00共三个小时。
(四)尖峰电价水平
尖峰电价在上述峰谷分时电价的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具体为各电压等级大量工业用户在每月每千伏安用电250KWh及以下档(即一档)电量、高需求工业用户在每月每千瓦用电400KWh以下档(即一档)电量的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二档用电的尖峰电价与现行峰平谷电价一样低于一档电价2分钱;普通工业专变用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
三、其他事项
(一)电网公司要对峰谷分时电价(含尖峰电价)政策的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个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二)电网公司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多种方式将电价政策宣传、解读到相关用户,争取各方理解支持,确保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三)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鉴于我市需要调整峰谷时段的电表较多,电网企业可按“调整一户,实施一户”的方式,对已调整好电表的用户,从次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
文章来源于互联网:尖峰电价再上浮25% 深圳发改委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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